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黄能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兴市开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扣减被告泰兴市开关厂已支付借款利息3620.73元);

二、被告江苏黄能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为7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红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非雪

裁判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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