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 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 二、被告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年息6%为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以6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6%为标准,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953.41元; 五、驳回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被告秀山县学良食品批发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