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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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1042.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463.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开户行:建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号:4***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由原告***负担591.25元,被告***负担59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红燕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江赞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