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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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通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草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工程款336179.0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3元(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草箐村民委员会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