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借款本金14,900元、截止于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975.11元,本息合计15,875.11元,以及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罚息(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999‰计算至利随本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且原告同意垫付,故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