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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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原告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680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