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伊荣祥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新71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伊荣祥贸易有限公司、***、马则乃白、***、马哈者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