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森美印务有限公司
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森美印务有限公司货款72529.20元,并支付原告宁波森美印务有限公司以7252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波森美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0元,由被告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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