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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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赣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红满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南龙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红满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合(赣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0元以及退还货款79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计2748元,由被告广西南宁红满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