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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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掖市人民医院 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张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1631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18084.11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误工费8316元、护理费13860元、伤残赔偿金42020.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9451.42元; 三、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未予赔偿的原告魏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84.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的范围内赔付70%,计5658.88(8084.11元×70%)元,由原告魏某自付2425.23元; 四、原告魏某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付后返还被告蒋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1221.37元; 五、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偿原告魏某的85110.3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魏某,本院退还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