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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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945127.52元,支付利息20084.76元、罚息280.67元(上述利息、罚息计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1620元; 四、若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柳州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1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