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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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借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并承担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的利息;承担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的利息和再上浮60%计算的罚息;承担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计算的利息及再上浮6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