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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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就(2020)沪0117民初444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辽源市杰牌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俪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驳回原告上海俪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8元,减半收取13,104元,由原告上海俪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元,由被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