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24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37号。 负责人:盛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 被告: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覃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饶和秀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郑宇翔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