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4200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95200元。

二、被告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对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69元,由被告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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