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80922.5元。(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81,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5000元。(请汇入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0×××55,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