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要求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本院予以退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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