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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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索立塑业有限公司 丹阳市隆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隆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宜兴市索立塑业有限公司价款169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