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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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7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892元(自2019年4月2日算至2020年5月1日为7892元,此后算至款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654元、被告***、***、杭州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