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 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价款23599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6860元,由被告长丰造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