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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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截止2019年12月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9584.08元、利息、罚息11651.79元,共计人民币41235.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