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领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四川领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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