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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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路支行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借款本金326620.50元及截止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10505.23元;并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顺庆区镇××路××号××幢××单元××层××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6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并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