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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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2,932.51元、保费3,023.71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尚欠理赔款32,932.5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理赔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公告费65元,共计9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