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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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贷款本金2067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6490.95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2067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至偿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