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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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