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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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常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8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常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