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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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伟能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担保费72000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4644元(计算截至2015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应以欠付担保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担保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欠付担保费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13951292.41元(其中代偿本金11000000元,代偿利息合计2859218.41元,代偿诉讼费和公告费92074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以欠付代偿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①证号为长阳国用(2012)第0020010334号土地;②证号为长阳国用(2012)第0020010333号土地;③证号为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坪镇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舟坪镇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的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证龙舟坪镇字第××号的柔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1台、层叠式柔版印刷机RY-320型1台、全自动商标模切机3台、全自动商标分切机1台、全自动圆压圆模切机1台、收银纸分切机1台、标签分切机3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50万元借款代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干胶复合机1台、3色柔版印刷机3台、4色立式环保商标印刷机1台、全自动模切机10台、中天分切机2台、全自动圆压圆模切机1台、全自动智能分切机4台、自动分切机2台、江淮叉车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万元借款代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由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本判决第三、四项所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后,若有仍不能完全清偿的部分,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对被告***、***提供抵押物[证号为长阳县房权证津洋口字房权证津洋口字第**,镇津洋口龙津,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津洋口龙津星城·桂林丽岛**房屋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的不足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出质的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四项判决的不足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深圳市伟能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250万元借款本息的余下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能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驳回原告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409元,公告费2250元,由被告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能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