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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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常熟市吉茂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已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还应给付原告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9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诉讼费合计4906元,由原告负担7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2600元(已履行),由被告***、***负担223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