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本金19988.98元、利息1233.73元、消费手续费749.67元、管理类费用3元,合计21975.38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并给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9988.9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19元,***负担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