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4685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出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