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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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5万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540.00元,由原告***负担340.00元,由被告***负担18,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