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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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萧县支行 萧县宝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萧县宝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99055.24元及利息(利息以99055.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