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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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88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88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