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锐翔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荔浦县嘉顺玻璃经营部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财产损失75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荔浦县嘉顺玻璃经营部负担12.5元,由原告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负担12.5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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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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