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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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8333805.29元,并向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333805.2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46.31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8280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28968元,由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12元。鉴定费36.7万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220200元,由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77.99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76846.31元,由重庆庆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73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