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其中,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75000元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借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16000元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2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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