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5261358.9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的计付标准,以80720.9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止,以170271.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止,以258723.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止,以5261358.9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向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担保费7425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4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92.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92.97元(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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