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绥芬河市大斯经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同福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绥芬河市大斯经贸有限公司木材款617774元;

二、***对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绥芬河市大斯经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3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7.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37.74元,由东莞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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