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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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吉林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3070.41元、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合计93070.41元,赔偿***医疗费465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合计4856.87元,总计97927.28元中的100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28046.00元、护理费14573.70元、误工费17028.52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赔偿***护理费280.24元、误工费282.20元,合计63710.6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3070.41元、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赔偿***医疗费465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合计87927.28元(已扣除10000.00元)的30%,计26378.1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00元,鉴定费2500.00元,合计4544.00元,由***、***负担3181.00元,由***负担13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