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勉县鼎晟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运费人民币2222.4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