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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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48.61元(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为11,848.61元;后续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