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1771.76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0月21日前的利息为21127.05元,2020年10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届时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冷房权证字第0×**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47元,减半收取811.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0元,共计164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