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948元及利息3,133元(利息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为3,133元,后续以50,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