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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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年9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