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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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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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经攀枝花市水利质量监督站认可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实验报告,原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试压报告;

二、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3479407.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6日向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同时以13479407.6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向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经攀枝花市水利质量监督站认可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实验报告,原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试压报告之日止;

三、驳回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79元,减半收取计27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90元,由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553元,由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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