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
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390,400元,同时由原告退还被告设备(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永磁电机4台,型号TYCKK6301-12、功率560KW;大唐盘山发电有限公司永磁电机一台,型号TYCKK7101-12,功率900KW;异步电机一台,型号YKK710-12、功率900KW);

二、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2元,被告负担28181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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