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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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2020年4月22日前的利息13200元,并支付本金9万元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已支付的1800元予以扣减。利率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