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夏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房屋产权证的记载、将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号XXX室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并安装可视门铃(若不能安装、则退还可视门铃费用1950元); 二、被告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华夏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上海华夏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