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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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昊天温馨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17,085.65元; 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采暖费2,059.6元、物业费2,008.3元,合计4,067.9元; 三、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共同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